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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儲蓄專戶執行規定
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3.8.27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104.1.20校務會議修正 本校104.8.28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進行勸募,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 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 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專戶。 (三) 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專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 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捐款金額應全數存入本專戶,本專戶開立金融機構為台灣銀行基隆分行,其戶名及帳號分別為: (一) 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基隆海事教育儲蓄402專戶。 (二) 帳號:012-036-05225-7。 二、本專戶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其經費收支程序,應分別依學校主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為處理本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業務,設置本專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編制如下: (ㄧ) 校長。 (二) 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推選。 (三) 社區公正人士一人。 (四) 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五) 學校教職員代表三人,其中一級主管一人、教師代表一人及員生社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合計七人,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 本專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 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六) 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七) 本專戶收支管理。 (八) 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九)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三、本小組職掌分工如下: (ㄧ) 校長為召集人,統籌本專戶各項工作事宜。 (二) 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處理本專戶各項工作事宜。 (三) 其餘成員為本小組常務委員,協辦本專戶各項工作事宜。 (四) 訓育組幹事為財務、文書助理,負責整理本專戶帳務、會議紀錄、書面報告等工作。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本專戶款項支應。 四、本小組委員為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項規定,由校長遴委員補足其任期。 五、本小組應於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焦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學生之家長、導師、實際照顧人員、家庭訪問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一) 學費。 (二) 雜費。 (三) 代收代辦費。 (四)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每學期申請補助總額上限為貳萬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結果,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依據實際所需費用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壹萬元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生,由導師、教官或輔導教師等瞭解個案之教職員工,輔導學生填具申請表;並須進行個案家庭訪視,製作訪視紀錄擲交學務處訓育組彙辦。 二、申請表經本小組審核通過,會簽相關單位並經校長核准始得撥款補助。 三、個案學生詳填領款收據申請補助。 拾、捐款人之褒獎: 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能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能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達到最大效益,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三、使動支程序嚴謹透明,可接受上級及民眾監督。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專戶核發應本「救急不救窮」原則,必要時協助搭配申請其他社會福利(救助)或請公益團體協助。 二、本專戶除「學生家境清寒,無法支付教育之必要支出者」之申請為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外,緊急或突發性之事件得及時申請辦理。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教育儲蓄專戶捐款意願書
授權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備註:本意願書填寫完畢後煩請交給學務處訓育組盧小姐統計,謝謝!
捐款停止通知書
申請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捐款停止通知書填寫完畢後煩請交給學務處訓育組盧小姐,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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