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icon 【重要通知】因行政院113年2月(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推動「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方案,如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並學費獲有減免者,”無須”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 。

2024-02-29 10:55 #1 來自 人事室

1.「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依上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獲有學雜費之減免,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因行政院113年2月(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推動「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高中職已經全面免學費,本方案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優擇一辦理學雜費補助,是以,因高中職已經全面免學費,如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獲有減免者,”無須”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表 。惟公教人員子女如未選擇適用該方案之學雜費減免補助,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版主: 人事室校長人事
Kune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