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進修部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105年2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總則

  一、依據教育部103.1.8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5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

  二、本校訂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成績考查分為學業及德行2項。

  四、學業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取整數,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取小數第1位,第2位均四捨五入。

貳、學業成績之考查

  一、學生學業成績,含部定及校定科目,採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之。

  二、學業成績之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下列多元適當之方式,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得依考查項目、科目性質、考查時機、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作業筆記、習作作品

    (二)紙筆測驗、術科測驗、技能測驗、體能測驗

    (三)實驗表現、實作、演練

       (四)閱讀心得報告、實習報告、工作報告、調查採集報告、研究報告

        (五)作文

       (六)隨堂測驗或問答

       (七)小型論文

       (八)勞動作業

       (九)學習精神與態度

       (十)其他適當之方法

  三、學業成績之考查採日常及定期考查之,各科目學業學期成績,依日常考查成績及定期考查成績,按照下列比率計算:

    (一)舉行一次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考查40%

2.期中考試30%

3.期末考試30%

    (二)舉行二次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考查40%

2.期中考試40%

3.期末考試20%

    (三)未舉行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考查80%

2.期末考試20%

    (四)無定期考查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占100%

    (五)各學科得因學科性質不同,可經教學研究會討論後決定其占分比例。

  四、每週授課節數1節科目、實習(含藝能)科目、電腦科目、體育科目、全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等科目,每學期考查次數、考查時間、考查方式,由各任課教師自行訂定。

  五、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重病、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未經核准給假,或經准假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

    (一)因公或因特殊故事、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二)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三)因病未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單科未滿60分者,依補考成績實算之。

          2.單科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出60分部份乘以80%核算之。

    (四)經准不能參加定期考查,又無法參加補考學生,其學期成績計算,則以參加任何一次定期考查成績及平時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計算,但定期考查各次均無法參加者,該科目僅以平時成績計算,且不得平均。

  六、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達50分,得參加補考,50分至59分亦可自由參加補考,補考以2次為限。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考及格者,成績以60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其成績以二次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七、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據:

      1.特殊教育法27條。

      2.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18條。

           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

    (二)考查原則:

      1.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

2.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考查,應分別按其所習科目予以彈性規畫,以配合其身心發展。

    (三)考查內容:

      1.德育評量:比照「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

      2.學業成績:依「特殊教育法」採個別化評量。

    (四)學業成績考查方式:

1.學生於每學期初選擇成績評量方式,但學期末依學習結果採計對其最有利之評量方式。

2.採取個別化評量者,依所選擇學科,由該科班級任課教師擬定學習計劃。

3.學籍表中如欲登載學習成績,學生必須參與安置班級正常學習活動及定期考查。原始成績須登錄於學籍表中,並加註「身心障礙型學生,採個別化評量方式,不受『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成績及格標準之限制」。

4.如不參加定期考查,則只登載通過學習與否,無成績記錄。

5.成績登錄包括學科成績總平均。

6.身心障礙學生出勤狀況影響學習,成績計算等依「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7.成績考查原則:

(1)視障學生

1期中考、期末考及其他重要之考查,應視學生實際需要於考試時提供報讀服務或放大試卷,以便學生能隨堂參加考試為原則。

2平時考查宜多採口頭問答或口問筆答方式進行。

3數學及專業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並延長測驗時間。

4語文科目:有關字形、字音辨別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

5社會學科:加強歷史教學,對地圖空間概念之輔導加強。

6專業及實習科目、藝能科目:應注重學習精神及創造過程。

(2)聽障學生

1音樂教學應注重其學習精神及態度。

2數學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

3平時考查應儘量採用書面方式進行,避免採用口問口答方式。

4語文科目有關發音、語言辨別、聽音等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

(3)其他類別學生:依學生特殊需求,得彈性改變教學及評量方式。                                                                                                                                                                                                               

參、德行成績之考查:分德行評量及德行考查

  一、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並審酌學生個別差異及家庭、社會背景因素綜合評量,採文字敘述。

  二、學生各階段德行考查,納入本校自行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並依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導師考核、出缺席紀錄及獎懲紀錄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核計,此項考查量化標準提學生事務會議及申請獎助學金參考。

  三、學生出席紀錄處理依本校自行訂定「學生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四、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發生者,應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期間未註冊,經公告及有關行政程序通知仍無補行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逾時依規定以自動退學。

  六、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有疑義時,得於一週內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或申覆。

附則:

一、本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二、於進修學校未正式核准轉型為進修部前一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