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2003-06-09 16:53:04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教育部臺(八九)參字第八九一三一七六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教育部台(九一)參字第九一一六一二八一號令刪除第八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採學年學分制,以每一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其採用函授、
廣播、電視或電腦網路等方式教學之時數,得併計之。
第三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
二、各級進修學校: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就讀。
第五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之招生注意事項,應報請該
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六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為招收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轉學之學生,應自行訂定相關規
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七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及輔導等工作,得由原
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
第八條
(刪除)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