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進修部學生德行評量辦法

105年2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3.1.8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5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訂定之。

二、教育部96.6.22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貳、目的:

為考查學生修己善群的美德,其重點為肯定自己、珍惜生命、負責任、重榮譽、勤勉力學、謙恭有禮、樂觀進取、誠實守信等。

參、評量方式:

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上列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肆、獎懲考查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

二、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三、獎懲換算基準:累計三次嘉獎換算小功一次,累計三次小功換算大功一次。累計三次警告折算小過一次,累計三次小過折算大過一次。記滿三大過留校察看。

四、前項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學生獎懲辦法。其獎懲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學生所受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外,並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個人德行評量中。

伍、出缺席考查:

ㄧ、學生請假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請假方式依本校「學生請假及缺曠管理規定」辦理。

二、全學期無遲到、曠課、缺席(公、喪假除外)者,於學期末記小功一次獎勵,三年全勤者於畢業典禮頒發全勤獎。

三、學生缺課除因公假、喪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四、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36節,經提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處置作為依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一條立法說明,可採改變學習環境、留校察看、輔導學生休學、協助輔導學生依其興趣轉學、轉科,轉介心理諮商、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方式辦理。

五、第一節遲到10分鐘以上、第二節以後遲到5分鐘以上者,視為曠課。

陸、其他規定:

ㄧ、學生受獎懲、出缺席等各項考查結果,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外,並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紀錄於相關表冊內,有異常者並會輔導室或相關單位(人員)加強輔導之。並訂定學生改過遷善辦法(辦法已另訂),給予將功贖過鼓勵其改過向善之機會。

二、留校察看以一個學期為原則,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相關規定處理。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三、留校察看期間,於期末學生事務會議德行審查功過相抵後,在原獎懲記錄下再增加滿三次警告(含)以上處分者,應依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四、復學生之獎懲紀錄延續休學前一學期之紀錄,獎懲換算基準與其他同學相同。

五、高三畢業前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為發給畢業證書之必要條件之一。

六、重(補)修學生及延修生德行評量之考查,由本校依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列入下一學期之德行評量考評之。

七、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於進修學校未正式核准轉型為進修部前一併適用。